1、法律分析:(一)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;(二)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;(三)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;(四)转移党的组织关系;(五)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。
1、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,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。
2、个人重大事项。《条例(试行)》在“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”制度中规定,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,自觉接受监督。
3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,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自觉接受监督。
4、抽查核实就是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。2014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(试行)》,明确了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、项目、对象范围、方法、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,必须严格执行到位。
1、年12月根据我国政治、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,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着手对该规定进行修订,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《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。
2、第一,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范围和基本要求。
3、年5月26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。
4、补报,并说明漏报原因。处理个人事项申报不属实方法如下: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第十六条: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自觉接受监督。
5、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。